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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》11月起施行

    作者:   时间:2021-10-14   点击数:

    9月29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: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,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应当如实提供,不得拒绝;发现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,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;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;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。

    同时,禁止民用无人机、热气球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、飞行速度慢、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。确需飞行的,应当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。

    此外,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,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相关教育内容,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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